(2017)藏0424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扎西次仁与久美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波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波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西次仁,久美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波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424民初45号原告:扎西次仁,男,藏族,住西藏波密县。法定代理人:仁桑吉(系原告扎西次仁母亲),女,住西藏波密县。被告:久美,男,1970年3月7日,藏族,住西藏波密县。原告扎西次仁与被告久美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扎西次仁的法定代理人仁桑吉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西次仁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西次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扎西次仁负担。审 判 长 余 玲 玲审 判 员 陈 俊 玲人民陪审员 次成德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格桑旺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