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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424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扎西次仁与久美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波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波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西次仁,久美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波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424民初45号原告:扎西次仁,男,藏族,住西藏波密县。法定代理人:仁桑吉(系原告扎西次仁母亲),女,住西藏波密县。被告:久美,男,1970年3月7日,藏族,住西藏波密县。原告扎西次仁与被告久美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扎西次仁的法定代理人仁桑吉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西次仁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西次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扎西次仁负担。审 判 长 余 玲 玲审 判 员 陈 俊 玲人民陪审员 次成德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格桑旺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