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7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何小华与李聪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华,李聪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7145号原告:何小华,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李聪聪,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华诉被告李聪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小华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冷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