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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9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凤丽与苗晓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凤丽,苗晓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95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凤丽,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北里二区**号楼***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晓颖,女,1995年4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楼4门**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壮(苗晓颖之父),1972年5月11日出生,住,住北京市西城区。上诉人周凤丽因与被上诉人苗晓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9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凤丽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并支持周凤丽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由于周凤丽与苗晓颖父亲的关系,才认识苗晓颖,当时因为是口头借款并没有打收条,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打给苗晓颖的账户,周凤丽并向苗晓颖发出短信还款通知书。苗晓颖辩称,周凤丽与苗晓颖的父亲苗壮合作经营北京邻家大娘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周凤丽转账给苗晓颖的钱是苗壮给苗晓颖每月的生活费及学费,周凤丽的卡只是公司为了方便走账而借用的,周凤丽与苗晓颖并不认识,不存在借贷关系。周凤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苗晓颖归还借款12500元;2.诉讼费由苗晓颖承担。一审庭审中,经询问周凤丽给苗晓颖转账的原因,周凤丽称其与苗晓颖父亲原为男女朋友关系,经苗晓颖父亲要求,周凤丽帮助苗晓颖父亲给苗晓颖转学费、生活费,算是借款,苗晓颖未曾向周凤丽索要。一审法院认为,周凤丽提起的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依据周凤丽选择的法律关系进行审查。根据周凤丽在庭审中陈述,其向苗晓颖账户转账的行为是依据苗晓颖父亲之要求,苗晓颖并未要求周凤丽转账,故周凤丽与苗晓颖之间未达成借贷法律关系的合意,苗晓颖并非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现周凤丽依据借贷关系起诉苗晓颖还款,主体有误。苗晓颖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周凤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周凤丽仅银行转账记录,起诉认为与苗晓颖存在借贷关系。但是根据周凤丽在一审中的陈述以及苗晓颖在二审中的答辩意见,周凤丽与苗晓颖并未达成借款的合意,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周凤丽的起诉于法有据。综上,周凤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饶林生审判员  耿燕军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