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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文洪与宜昌市康龙大厦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洪,宜昌市康龙大厦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1民初832号原告:孙文洪,男,汉族,1968年4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罗亮,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市康龙大厦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东山开发区深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41103063。法定代表人:但一兵,该公司经理。原告孙文洪诉被告宜昌市康龙大厦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孙文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宜昌市康龙大厦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文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孙文洪撤回对被告宜昌市康龙大厦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3元(已减半,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孙文洪负担。审 判 员  付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 宇书 记 员  屈笑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