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大芳与被执行人陈道林、周宝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大芳,周宝连,陈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2772号申请执行人:汪大芳,女,1966年9月2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建军,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宝连,女,1969年3月3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道林,男,1967年6月25日生,汉族。汪大芳与周宝连、陈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苏0115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民事判决书:周宝连、陈道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汪大芳借款46.1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2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逾期,周宝连、陈道林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汪大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宝连、陈道林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21538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余款双方经自愿协商后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汪大芳,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宝连、陈道林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汪大芳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周宝连、陈道林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周宝连、陈道林已履行部分款项外,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汪大芳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之荣审判员 成 林审判员 陶建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佳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