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385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徐忠贤、宣寒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忠贤,宣寒薇,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荣正宝岛集团有限公司,朱观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85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徐忠贤,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申请执行人宣寒薇,女,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执行人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南街道瑶琳路649号,组织机构代码69172243-1。法定代表人朱观武。被执行人上海荣正宝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新河经济小区(崇明县新河镇新开河路825号2幢),组织机构代码75504587-2。法定代表人朱观武。被执行人朱观武,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本院在执行徐忠贤、宣寒薇与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荣正宝岛集团有限公司、朱观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荣正宝岛集团有限公司、朱观武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朱观武下落进行调查,对抵押在本案的房地产已经进行了处置(未足额受偿),被执行人的其他资产现无法处置。根据本院(2015)杭桐商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8000000元及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7%计算的利息、代理费50000元、案件受理费87054元、执行费67650元;现已执行到位案款12329191元、案件受理费87054元、执行费6765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徐忠贤、宣寒薇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荣正宝岛集团有限公司、朱观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