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39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老娜与上海中阔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老娜,上海中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996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3996号申请执行人:李老娜,女,1976年3月15日生,苗族,住贵州省。被执行人:上海中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帆。申请人李老娜与被申请人上海中阔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6日作出的松劳人仲(2017)办字第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上海中阔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老娜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海中阔贸易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2月至4月工资差额9,3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中阔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做了公告送达,并已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已将上海中阔贸易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陈帆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何骏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