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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8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田茂仙与龙发军、龙文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茂仙,龙发军,龙文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8民初1940号原告:田茂仙,女,1967年11月17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龙发军,男,1998年10月1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龙文斌,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原告田茂仙与被告龙发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被告龙发军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追加龙文斌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经本院审查,龙文斌系涉案交通事故中无号牌紫色迅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及实际驾驶人,与本案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依法追加龙文斌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田茂仙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茂仙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茂仙撤诉。案件受理费76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茂仙负担。审判员  熊启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龙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