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异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徐秀珍与成都市旺家美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秀珍,成都市旺家美家具有限公司,刘义,邱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异111号申请执行人:徐秀珍,女,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坤树,男,195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成都市旺家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彭镇木樨村。法定代表人:刘义。第三人:刘义,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第三人:邱玉梅,女,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本院在执行徐秀珍与成都市旺家美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家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徐秀珍向本院申请追加刘义、邱玉梅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秀珍称,请求法院追加第三人刘义、邱玉梅为(2017)川0116执160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如下:徐秀珍依据双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319号仲裁裁决书向贵院申请执行,但执行中旺家美公司逃避债务、转移财产,已去向不明。而刘义、邱玉梅夫妻两人分别占该公司70%和30%的股权,其作为旺家美公司的出资人,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在未组织清算的情况下隐匿、转移公司财产,进而逃避债务,属于典型的滥用股东权利,已对徐秀珍的债权造成了严重损害。现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规定,请求追加第三人刘义、邱玉梅为本案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院查明,徐秀珍与旺家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双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31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旺家美公司与徐秀珍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10月5日解除;二、旺家美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徐秀珍工伤待遇合计496513.86元;三、旺家美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徐秀珍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5日期间的工资1600元;四、旺家美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徐秀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415.50元;五、驳回徐秀珍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书生效后,旺家美公司未履行义务,徐秀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川0116执1604号。另查明,2016年7月25日,成都市双流区彭镇木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说明成都市旺家美家具有限公司不在木樨社区生产、经营。以上事实有双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319号仲裁裁决书、(2017)川0116执1604号执行案卷、证明及本案审查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徐秀珍请求法院追加刘义、邱玉梅为本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事实是:在本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旺家美公司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现已下落不明。刘义、邱玉梅分别占该公司70%和30%的股权,其作为旺家美公司的出资人,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在未组织清算的情况下隐匿、转移公司财产,逃避债务。徐秀珍请求法院追加刘义、邱玉梅为本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徐秀珍请求追加刘义、邱玉梅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事实依据,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是诉讼裁判规则,并非民事执行中追加当事人的授权性规定,本案中不能适用该规定。综上,徐秀珍追加刘义、邱玉梅为本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请求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秀珍申请追加刘义、邱玉梅为(2017)川0116执160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学艺审 判 员 李 虹审 判 员 周华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曾晓梅书 记 员 苏翠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