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4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4392号原告:刘某。被告:单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10月9日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 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继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