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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4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4392号原告:刘某。被告:单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10月9日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 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继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