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179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卫杰与湖南春日宴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杰,湖南春日宴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7925号原告:王卫杰,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被告:湖南春日宴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凤凰路与梧桐西路交叉口主栋A1005。法定代表人:周明敏,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杰诉湖南春日宴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伟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杰撤回起诉。审判员 成桂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麻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