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金贤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金贤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252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张兴军,院长。被执行人:金贤长,男,199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被执行人金贤长因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7)浙1082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金贤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24日移送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金贤长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25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仲德审 判 员 郑多见审 判 员 徐 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孙 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