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91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济宁市友联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奥斯杰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友联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奥斯杰商贸有限公司,杨光荣,孙茗茗,孙会娟,李萱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91民初2849号申请人:济宁市友联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建设南路干休所商住楼东单元八层东户。法定代表人:王淑清,经理。被申请人:济宁奥斯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红星东路后铺居委办公楼五楼。法定代表人:杨光荣。被申请人:杨光荣,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申请人:孙茗茗,女,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孙会娟,女,195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被申请人:李萱志,男,195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济宁市友联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宁奥斯杰商贸有限公司、杨光荣、孙茗茗、孙会娟、李萱志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宁市友联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宁奥斯杰商贸有限公司、杨光荣、孙茗茗、孙会娟、李萱志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市友联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济宁奥斯杰商贸有限公司、杨光荣、孙茗茗、孙会娟、李萱志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毅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旭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