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民终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与熊希智及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熊希智,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终1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越,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群,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希智,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慧妮,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思,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负责人:陈捷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细梅,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希智、原审被告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7)湘0503民初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熊希智提供了POS机刷卡凭条等证据,能够证明熊希智将702132.49元付给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但原判决对熊希智与华润医药邵阳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7)湘0503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5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蒋志强审 判 员 刘新军审 判 员 朱一泓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