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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与黄国兵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黄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2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负责人:佘亚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国兵,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国兵信用卡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5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2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谢新国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