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6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范东利与山东省高唐县蓝山集团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东利,山东省高唐县蓝山集团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2002号原告:范东利,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山东省高唐县蓝山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许振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范东利与被告山东省高唐县蓝山集团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以其诉求的养老、医疗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东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范东利负担。审判员  史玉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