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27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金向阳与卜晓华、周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向阳,卜晓华,周圆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2752号原告:金向阳,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卜晓华,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周圆圆,女,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向阳与被告卜晓华、周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