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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27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金向阳与卜晓华、周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向阳,卜晓华,周圆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2752号原告:金向阳,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卜晓华,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周圆圆,女,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向阳与被告卜晓华、周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