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5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全昌与张祥保、尹国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全昌,张祥保,尹国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682号申请执行人:宋全昌,男,195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祥保,男,1958年2月4日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尹国礼,男,1953年2月7日生,汉族,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宋全昌与张祥保、尹国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2016)皖04民终1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祥保、尹国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祥保、尹国礼名下银行账户及余额,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继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