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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7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云英与广州锦意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英,广州锦意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7624号原告:李云英,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广州锦意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坦尾南三巷94号四楼之一09房。法定代表人:何白如。原告李云英与被告广州锦意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李云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云英负担。审判员  彭卫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