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7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云英与广州锦意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英,广州锦意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7624号原告:李云英,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广州锦意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坦尾南三巷94号四楼之一09房。法定代表人:何白如。原告李云英与被告广州锦意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李云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云英负担。审判员 彭卫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