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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执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执字第185-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75年2月3日生,云南省禄劝县人。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72年1月23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13)富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将承包林地3.765亩交付申请执行人经营管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富执字第18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厚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