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玉平、车建军、张宝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行,李玉平,车建军,张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2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行,住所地:垣曲县新城镇舜王大街167号。负责人:廉停奎。委托代理人王琳,男,198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垣曲县。被执行人李玉平,女,197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垣曲县。被执行人车建军,男,196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张宝生,男,1985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玉平、车建军、张宝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人员已穷尽法律措施,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写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垣曲县公证处作出的(2017)垣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雪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