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执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高汉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高汉生,董翠华,董田强,王红,贾希庆,董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163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淄城东路555号。组织机构代码:67812447-X。代表人:殷刚,行长。被执行人:高汉生,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住淄川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董翠华,女,1974年1月26日出生,住淄川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董田强,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住淄川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红,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住淄川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贾希庆,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住淄川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董翠丽,女,1977年7月5日出生,住淄川经济开发区。本案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汉生、董翠华、董田强、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戚湘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