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XX 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4刑初18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铁检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丹、被告人李X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李XX酒后驾驶黑B**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铁锋区和平南街铁锋社保局门前时,与刘X驾驶的黑B**号捷豹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XX拒不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XX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196.2mg/100mL。侦查机关立案后李XX逃跑,于2017年9月20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告人李XX的车辆照片4张、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李XX的供述、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化)字【2014】3584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呼气式酒精检测、抽取静脉血过程记录、情况说明2份、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治安调解协议书、视听资料光盘1张、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逃逸,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李XX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决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玉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悦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