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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4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沈奇与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奇,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4779号原告:沈奇,男,1978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钱军,男,197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沈奇与被告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2017年10月8日,原告沈奇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奇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奇负担。审判员  胡耀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