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4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沈奇与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奇,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4779号原告:沈奇,男,1978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钱军,男,197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沈奇与被告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2017年10月8日,原告沈奇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奇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奇负担。审判员 胡耀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