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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爱芝与樊咏梅、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芝,樊咏梅,宋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289号原告:刘爱芝,女,住郓城县。被告:樊咏梅、宋坤。原告刘爱芝与被告樊咏梅、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至2014年被告向我借款20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故要求被告偿还20万元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菏泽市中院在生效的(2017)鲁17刑终209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该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已经作出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爱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许学同审判员  夏广太审判员  王玉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明亚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