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705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学会诉被执行人王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学会,王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5执60号申请执行人:徐学会,女,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伊春市满准石油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朝阳,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徐学会诉被执行人王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7)黑0705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朝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学会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王朝阳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徐学会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705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长林审判员  李景会审判员  白 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诗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