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2199号原告河南省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晓峰。委托代理人关春义,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何立宝,系公司员工。被告卢刚,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河南省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雷海娜审 判 员 潘 瑞审 判 员 付娇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