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柯苗红、杨长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苗红,杨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680号申请执行人:柯苗红,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杨长江,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7)皖1721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杨长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长江银行存款70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焱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