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冯树霞、钟小花等与冯树福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树霞,钟小花,冯树福,令狐荣分,桐梓县九坝镇天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3097号原告:冯树霞,女,汉族,1977年4月1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钟小花,女,汉族,1998年8月6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系冯树霞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湖,系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树福,男,汉族,1965年4月2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令狐荣分(又名胡银志),女,汉族,1966年11月26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系冯树福之妻。第三人:桐梓县九坝镇天池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承江,村主任。住所地:桐梓县九坝镇天池村转山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树霞、钟小花诉被告冯树福、令狐荣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冯树霞、钟小花与被告冯树福、令狐荣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小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树霞、钟小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冯树霞、钟小花负担。审判员 王 定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敖体燃(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