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4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3
案件名称
孙秀玲与徐广清、张亚南、韩辉、刘学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玲,徐广清,张亚南,韩辉,刘学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4244号原告:孙秀玲,女,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徐广清,男,44岁,汉族,现住新民市。被告:张亚南,女,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民市。被告:韩辉,男,41岁,汉族,现住新民市。被告:刘学成,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现住新民市。本院于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受理了原告孙秀玲诉被告徐广清、张亚南、韩辉、刘学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基于自愿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孙秀玲承担。审判员 刘会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祁 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