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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6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苏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古亚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古亚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6624号原告:苏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585、587号。法定代表人:陆斌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蒙,公司员工。被告:古亚兰,女,199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开发区,现居住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苏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古亚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计41元,由原告苏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耿杰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荪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