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6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和运与商丘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运,商丘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527号原告:李和运,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成,男,1945年4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商丘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城办事处商字东北角金穗观天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运与被告商丘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和运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催交后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管宏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