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财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兆菊、河南中州集团南阳中林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兆菊,河南中州集团南阳中林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142号申请人:王兆菊,女。被申请人:河南中州集团南阳中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北京路23号。申请人王兆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中州集团南阳中林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R×××××号车辆进行保全。案外人高某某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某某路的房产(房产证编号:镇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河南中州集团南阳中林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R×××××号车辆;二、查封高某某所有的位于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某某路的房产(房产证编号:镇房权证字第××号)。保全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00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世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