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黄蕾与李楚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蕾,李楚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4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蕾,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楚振,居民。本院在执行黄蕾申请执行李楚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楚振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楚振在中国工商银行竹山县支行的账号为62×××97的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南金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