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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执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黄蕾与李楚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蕾,李楚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4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蕾,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楚振,居民。本院在执行黄蕾申请执行李楚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楚振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楚振在中国工商银行竹山县支行的账号为62×××97的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南金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