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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4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董振乾与付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振乾,付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4760号原告:董振乾,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付翠芳,女,约36岁,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振乾诉被告付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振乾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翠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振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振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董振乾负担。审判员  徐功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宫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