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4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董振乾与付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振乾,付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4760号原告:董振乾,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付翠芳,女,约36岁,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振乾诉被告付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振乾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翠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振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振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董振乾负担。审判员 徐功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宫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