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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5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5518号原告:王某。被告:孙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玉峰,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抚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薛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