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5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5518号原告:王某。被告:孙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玉峰,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抚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薛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