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彭森与石玉堂、倪喜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森,石玉堂,倪喜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38号原告:彭森,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锋、刘柯汝,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玉堂,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倪喜莲,女,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石玉堂妻子。原告彭森与被告石玉堂、倪喜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彭森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森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森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彭森负担。审判长 于利军审判员 张素梅审判员 郭玉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