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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楚文杰与胡静、李德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文杰,胡静,李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605号申请执行人楚文杰,女,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胡静,女,1970年9月14日,住潢川县。被执行人李德兵,男,1971年2月15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楚文杰与被执行人胡静、李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524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7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胡静、李德兵银行存款39993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商城县人民法院的(2017)豫1524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吴功明审判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璟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