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楚文杰与胡静、李德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文杰,胡静,李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605号申请执行人楚文杰,女,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胡静,女,1970年9月14日,住潢川县。被执行人李德兵,男,1971年2月15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楚文杰与被执行人胡静、李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524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7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胡静、李德兵银行存款39993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商城县人民法院的(2017)豫1524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吴功明审判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璟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