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6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6978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4月1日出生,傣族,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自治县,被告:刘某,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桃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