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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6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6978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4月1日出生,傣族,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自治县,被告:刘某,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桃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