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独立坝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邢恩军、徐满动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独立坝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邢恩军,徐满动,马建荣,徐有福,任恨不动,李二兵,刘西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935号原告:土默特左旗独立坝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徐林兵,任合作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月奎,男,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恩军。被告:徐满动,农民。被告:马建荣,农民。被告:徐有福,农民。被告:任恨不动,农民。被告:李二兵,农民。被告:刘西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土默特左旗独立坝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邢恩军、徐满动、马建荣、徐有福、任恨不动、李二兵、刘西润排除妨碍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独立坝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荣筱姿人民陪审员 周培刚人民陪审员 刘春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郝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