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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郝某与苗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624号申请执行人郝某,住四平市。被执行人苗某,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郝某与被执行人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302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苗某已按本院的(2016)吉0302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302民初1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志成执行员  柳柏松执行员  李宗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