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郝某与苗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624号申请执行人郝某,住四平市。被执行人苗某,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郝某与被执行人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302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苗某已按本院的(2016)吉0302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302民初1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志成执行员 柳柏松执行员 李宗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