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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控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邓文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控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邓文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财保42号申请人广州市控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付哲。被申请人邓文发,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申请人广州市控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邓文发银行存款(70783.6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就其保全购买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自愿为广州市控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连带担保。2017年10月9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控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邓文发银行存款70783.6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宏伟审判员  朱可可审判员  刘安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