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刘廷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刘廷桂,陈平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154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518号金鹰大厦A座1701室,组织机构代码:77893966-8被执行人:刘廷桂,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陈平光,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廷桂.陈平光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泸仲案字第0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44651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泸仲案字第07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梓熊执行员 张庆华执行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姚仁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