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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车某与马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316号申请执行人车某,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828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马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车某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225元、并承担执行费66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银生审判员 张红梅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