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车某与马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316号申请执行人车某,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828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马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车某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225元、并承担执行费66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银生审判员 张红梅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