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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韩瑞凤与迁西县弘泰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单侯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瑞凤,迁西县弘泰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单侯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2546号原告:韩瑞凤,男,197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迁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井楠,男,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迁西县弘泰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住所地:迁西县城关桃源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永宏,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学银,女,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单侯矿,住所地:蔚县涌泉乡北方城村。法定代表人:徐振利,男,系该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陈锡光,男,该公司科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瑞凤诉被告迁西县弘泰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单侯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瑞凤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瑞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韩瑞凤承担。审判长  蔡百响审判员  梁 境审判员  王立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