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06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斌与戴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衡阳沪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戴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衡阳沪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6民初1130号原告:王斌,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戴翔,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负责人:赵智国。被告:衡阳沪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开发区。负责人:欧阳立榆。原告王斌与被告戴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衡阳沪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王斌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斌负担。审 判 员  方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廖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