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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海燕与被告徐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燕,徐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1372号原告:孙海燕,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徐顺,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牡丹江市。原告孙海燕与被告徐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孙海燕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海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实交25元),由原告孙海燕负担。审判员  魏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