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海燕与被告徐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燕,徐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1372号原告:孙海燕,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徐顺,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牡丹江市。原告孙海燕与被告徐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孙海燕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海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实交25元),由原告孙海燕负担。审判员 魏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