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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广州璟诚担保有限公司与丁新民、王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璟诚担保有限公司,丁新民,王新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555号申请人:广州璟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B塔3215单元。法定代表人:黄彩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铭,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丁新民。被申请人:王新红。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璟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丁新民、王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州璟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丁新民、王新红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璟诚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丁新民、王新红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盼盼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顾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