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4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陈丽、陈光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陈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4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陈丽,女,1973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陵县。被执行人:陈光兴,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丽与被执行人陈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424执101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陈光兴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红伟审判员  李洪亮审判员  马晓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