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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德才与郭建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才,郭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310号申请执行人:张德才,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郭建文,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德才与被执行人郭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鄂0303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德才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偿还欠款40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62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德才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终结(2017)鄂0303执3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喻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沈伟 关注公众号“”